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煤矿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2.【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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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承检单位的名称、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和要求等;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反馈意见,适时通报检查情况;3.处理责任:可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4.监管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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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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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