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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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吨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査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000(含)-5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旗县(区、县级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盟市(计划单列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进行初审。节能评估文件初审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依据修改完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子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子以批准的,依法给子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