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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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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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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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