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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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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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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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