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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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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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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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