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经同意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 的决定 》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十倍罚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国内外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上述树木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绿地率标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核实规划许可内容,未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变更城市绿地用途,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批准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绿地,商业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砍伐、移植树木,随意更换树木,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绿地补偿费,未执行专户存储,未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城市绿线档案、保护系统,侵占城市绿线,未按规定修改城市绿线,未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