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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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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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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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