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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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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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审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物业管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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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