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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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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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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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