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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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