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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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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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1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30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4.【地方法规】《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5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上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电信和邮政枢纽;
 (四)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五)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50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500床位以上的医院,6000个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馆,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学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八)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九)生产和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产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的建设工程;
 (十)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一)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二)活动断裂带两侧300米范围内新建的厂矿企业及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等建设工程;
 (十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5.【地方法规】《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7条 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一般的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责任主体 武川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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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2.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查验(1)、 设计结构总说明 ;(2)、工程项目总平面图;(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许可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end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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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 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