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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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查询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住建局
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责任事项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