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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查询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住建局
设定依据

【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