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法治宣传教育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责任主体 | 县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省级法律依据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要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
责任事项 |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省级法律依据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要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