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燃气接入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责任主体 | 县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主要举措及责任分工 四、获得用气(二十)精简获得用气流程 28.精简用户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不断优化燃气报装流程。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将用气报装环节由13个缩减为8个。(二十一)压减获得用气耗时 29.不断压减办理用气手续耗时,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二十二)降低获得用气费用 30.严厉打击燃气设计、安装、施工领域市场操控等违规行为。建立天然气设计、安装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公告、更新企业资质、收费、信用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选择权。 (二十三)降低用气价格 31.打破垄断,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天然气领域形成竞争,降低天然气价格;到下一个监管周期,通过成本监审,降低区内短途管道的管输价格。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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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