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供热接入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责任主体 | 县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0修正)》(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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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入网用热;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保障金的; (七)对供热质量保证金未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或者擅自挪作他用,以及未按标准收取或者未按规定条件使用、返还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