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审核责任:(1)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2)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4.告知责任: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公布责任:(1)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2)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6.公示责任: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并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