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责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6.事后监督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