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住建局
住建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无障碍服务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信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和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