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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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疾控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设定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4月13日修正)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二、服务内容。(一)预防接种管理。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