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食品药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疾控中心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