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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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卫计局
设定依据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