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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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卫计局
设定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