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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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公示参保单位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参保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参保单位的申报缴费核定后,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决定责任:参保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经辖属核定建账组初审后,建立社会保险应缴账,核定建账组对应应缴账复审后,形成社会保险核定缴费通知单。 4.送达责任:应当自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核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通知单告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负责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情况进行稽审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