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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余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决定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的资料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告知其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窗口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与审批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9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92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94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