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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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和帮助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  (一)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规划区域内完全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向申请人出具所需申请材料的书面说明,载明申请材料的名称和要件。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给付责任: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待遇,委托代发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给付后跟踪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二)违反担保程序和条件提供 小额贷款担保的;(三)与培训机构串通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