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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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3.【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第三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向申请人出具所需申请材料的书面说明,载明申请材料的名称和要件。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核准人员计算申领月数。 4、执行责任:对参保人员申请的失业保险待遇进行支付,发放失业金银行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参保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 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