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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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社会保险费申报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责任事项 1.登记责任:收到本级参保单位提出的登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提出登记申请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进行审查。 3.申报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局办理缴费申报。 4.征缴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