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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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本)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5.【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责任: (一)资格审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等。 3.决定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