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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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责任: (一)资格审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等。 3.决定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3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