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简章和广告备案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责任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责任: (一)资格审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等。 3.决定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