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