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