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