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旱情信息发布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 |
设定依据 | 《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 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 源工程和集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 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 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
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