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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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通过)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六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确需在上述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应急项目,进行取土、挖沙、采石的,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止区相衔接。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