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水务局
水务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水利技术推广服务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水务局水利工作队
设定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

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

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

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3.《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农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