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