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调运植物检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地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规定,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从自治区外调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调入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领取《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森检机构认为需要复检时,可进行复检。(二)从自治区内调出的,必须事先携带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提前一个月向调出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包括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三)自治区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检机构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