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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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教育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转学: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迁移后,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时应该提供: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迁移证明。 学生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办理,不得跨年级转学。 休学:学生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时应该提供:学生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因病休学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病历证明书。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复学。 退学: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办理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20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年级变更,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籍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和相关入学材料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学籍主管和旗县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旗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发给毕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监制的,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普通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者,准予毕业;对未修完规定课程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三年者,予以肄业。由学校发给统一监制的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上予以注明。 因学生原因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学生发放《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凡未取得当地学籍的学生,当地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验印。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规格式样,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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