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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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催收)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县教育局
设定依据

【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定】监管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内财教[2016]291号)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 5.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学生家庭除外。 (三)考入中央高校、自治区外地方高校、自治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 组织管理(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每年根据生源情况,制定、下达助学贷款需求计划;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及时与财政部门、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准确、及时支付。各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自治区下达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内,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组织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提供当年参加高考学生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安排已签订生源地贷款合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注册),并及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按要求传送旗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资助中心出具准予办理助学贷款的书面意见;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高校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相关总行的部署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