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一)款: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七条: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
《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红总字〔2008〕8号)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在防灾减灾、灾害紧急救助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