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二)款: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八条: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红总字〔2010〕101号):应急救护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纳入当地政府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