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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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人体器官捐献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 武川县红十字会 各移植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三)款: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十)条: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七)款: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卫生部关于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函》(卫医管函〔2010〕25号):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你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


责任事项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