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红办字〔2009〕124号)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