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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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权力名称 新装用电、增加用电容量等各类用电业务办理
权力类别 公共服务
责任主体 武川供电分局
设定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8号 第三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用电需提供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受理决定,并按照规定确定供电方案。

4、开工阶段责任:遵循“三不指定”原则对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购置材料厂家进行审查。

5、施工阶段责任:根据用户提供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技术文件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6、竣工阶段责任:根据用户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和技术文件,对用户受电工程的电气装置施工质量及其生产准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