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名称:华侨办理收养登记
办事机构:民政局
承诺时限:20天
申报材料、条件: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章第15条,《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条
收费标准:
1.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工作流程:
窗口受理→ 情况调查→窗口审核→窗口出件
电话:8819781|